本院根据无锡市克利斯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5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无锡市克利斯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6 年1月14日指定江苏联盛( 无锡 )律师事务所为无锡市克利斯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无锡市克利斯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无锡市克利斯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 800 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西塔 12 楼江苏联盛(无锡 )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4000;联系人:丁圆君;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无锡市克利斯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市克利斯机械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民和路1号1号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